去年6月,一名患有抑郁症的男子曹某进入一座写字楼后,从27层坠落而亡。其家属认为写字楼管理方未在窗户上安装限位器、未设置门禁,导致了这一悲剧,因此向管理方索赔657966元。近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,该案件在一审中已被驳回,而家属的上诉请求在二审中也遭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否决。
根据判决书,警方对事发情况进行了调查,监控显示曹某独自进入该写字楼,警方在大厦顶层发现出户门上锁,随后逐层下楼,最终在27楼的窗外发现了曹某的足迹。曹某翻出窗户,站在一户外空调外机的架子上,最后坠落。
一审法院认为,本案的争议关键在于写字楼管理方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失误,从而需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责任。曹某的家属主张应有登记制度,而且写字楼未尽到确保安全的责任。然而,警方的调查显示曹某因抑郁症而自行进入大厦,从高层窗户翻出去,再从外机架翻出,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公共场所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,因此一审法院未能支持家属的要求。
在家属提出上诉后,他们认为写字楼管理单位未加装限位器和儿童锁,导致曹某能够翻越窗户。他们还指出,曹某的抑郁症是因工作压力引发,如果管理方实施了更严密的管理措施,或许能够阻止曹某自伤的念头。但二审法院表示,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,管理方的责任与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及管理能力相适应,因此驳回了家属上诉的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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